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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自编教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自编教材是普通高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对自编教材的管理,保证我校教师编写出能反映我校办学特色和学术水平的高质量自编教材,根据《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司【1997】146号)、《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编写的范围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为新开设课程且国内无相应正式出版或适合选用的教材。

(二)结合教学改革,在内容体系方面有重大突破、反映先进教育思想和当代科技进步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鲜明特色的教材。

(三)反映我校重点学科水平和科研成果,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地方特色的新教材。

(四)有已出版教材,但内容、体系不符合我校教学要求,需要补充编写的教材。

(五)其它急需或实用性强,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教材。

(六)国家和省统考的公共课程教材,一般不宜自编。

第三条申报的条件

(一)主编教师应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含返聘教师)

(二)主编教师应有讲师或以上职称。

(三)主编教师至少要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系统讲授本课程教学经历。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各教学部门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制订自编教材的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主编教师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书面提出自编教材申请报告,制定编写计划,编写大纲,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并填报《菏泽学院自编教材编写申报表》,经系主任初审后报送教务处,然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并经分管院长审批。

(三)自编教材选题被批准后,主编人应按要求进行编写,各部门要负责教材编写的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教材编写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系、部可适当减轻编者的工作量,在工作和实验条件等方面为编者提供方便,确保编写任务能按时保质完成。

第五条编写原则和要求

(一)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前,系、部应全面了解与分析课程建设、选用教材和师资水平等情况,对于可编可不编的教材,坚决不编。

(二)编写教材要注重质量,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编写出的教材有较高的思想性、教育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新颖性、启发性和适用性,特别要立足本校,引用我校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学术水平。应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教材内容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育目标与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三)自编教材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内容精炼,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通俗易懂,数据、图表和资料准确、可靠且与正文联系密切。

第六条自编教材的选用

(一)凡我校教师主编、参编或协编的自编教材,属于“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教材,可以直接选用。

(二)凡不符合上述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教材,但已被列入“新华书店征订目录”、“高校教材图书征订目录”和教育部、教育厅指定教材或统编教材及推荐教材的,要填写《菏泽学院自编教材使用申报表》,由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选用。

(三)不符合上述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填写《菏泽学院自编教材使用申报表》,由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在教学中使用。该类教材原则上先在1-2个教学班中试用,根据使用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意见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如无新的修订版本教材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对已正式出版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特别是已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要注意总结并不断创新,以保持其质量优势,并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修订再版。

(五)主讲教师不得擅自停用经审批使用的教材。

第七条教材编写的资助和奖惩

(一)凡经批准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的教材,均列入校级教学立项课题予以经费资助。

(二)学校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统编教材,对获得此类立项的教材,学校将在经费上给予重点资助。

(三)未经申报和审批,由教师自行编印的教材,不得向学生发售。擅自发售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若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由编者负全部责任。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菏泽学院自编教材编写申报表

2.菏泽学院自编教材使用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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