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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6 号)、《山东省语委办关于加强测试管理,规范测试程序提高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的意见》(鲁语办字〔2008〕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菏泽学院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由国家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评估办法,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

第四条 学校成立菏泽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测试站”),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语委办”)领导下开展工作。测试站是学校设立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全校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协助校语委办做好测试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积级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章 测试范围、时间安排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高等院校学生和规定范围内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应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任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每次测试,但毕业前必须通过合格测试获得证书,否则,缓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由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组织测试。

第八条 在校学生测试每年进行两次(5月和11月),由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具体组织。

第三章 测试员

第九条 学校组建测试员队伍,负责对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第十条 测试员分为省级、国家级两类,均应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省级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的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辩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通过省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委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取得测试员资格者,经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可聘任为省级测试员。国家级测试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测试中心推荐,通过国家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测试员聘任考核。测试员实行聘任制,被聘任的测试员在测试站组织的测试工作中执行测试任务。测试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临时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由校语委提名,向省测试中心推荐,报请省语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聘任。3 年后,经本人申请,省测试中心考核合格,方可续聘。对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测试的测试员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测试站每年组织测试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每年对聘任的测试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测试员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章 测试纪律

第十三条 测试员应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省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测试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我院语委办和测试站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 测试员必须在学校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实施测试,否则成绩无效,并按违纪处理。因测试工作需要,其它测试站借用我站测试员参加测试,必须通过组织形式,并征得学校测试站同意。学校测试站测试员不得私自参加其它测试站的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 测试员参加测试,一律随机编组,必须服从安排。测试时必须佩戴胸卡。测试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离开考场,不接待来访,不相互聊天,不与应试人谈论与测试无关的话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测试内容、缩减测试篇目或测试时间。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测试现场,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测试期间,未经测试组长同意,不得擅离测试现场,不准进入其它测试室。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对待所有应试人员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违反规定减少“作品朗读”和“说话题目”签条的投放数量,不得创造条件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违规抽签,不得按应试人员要求记录抽签号。

第十八条 未经测试站负责人同意,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入测试室。不得打听、询问、翻阅、查看测试员的测试评分记录,不得偷换、涂改测试评分原始记录、成绩登记表和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测试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加测试工作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1)测试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打磕睡、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向应试人员泄露测试评分情况,造成影响的;

(3)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进入测试室打听、询问、翻阅、查看测试评分情况的;

(4)视导、复审中查出违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掌握测试评分标准出现明显偏差的。

第二十条 测试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评分记录、成绩等级的;

(2)为应试人员提供证明、证件、档案的;

(3)指使、纵容、授意工作人员放松测试纪律,致使测试现场混乱,为舞弊创造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测试现场纪律混乱、舞弊现象严重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等处分。

第五章 测试规程

第二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内容、范围、题型以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为依据,评分操作按省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试站应提前 4 周向省语委办报告测试具体时间、地点、人数。如时间、地点有临时调整,应提前 3天告知。

第二十四条 测试场所应有专人负责。有明显标志,整洁肃静。要在醒目处张贴应试者名单、序号及应试须知,在醒目处公示测试站、学校语委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测试应具备考务办、测试室、候测室。每间测试室只安排 1个测试组。每个测试组配备 2-3名测试员。

第二十六条 测试室应配备计时器和录音设备。测试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包括:考号、姓名以及全部测试内容。测试录音标签完整规范,包括:考场、测试组别、序号、应试人姓名、测试日期、考卷号、测试员姓名。录音内容与标签相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

第二十八条 测试员佩戴有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上岗。工作人员佩戴相应胸卡,认真履行职责。测试员必备材料为:考题、评分表、测试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应试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在指定候测室候测。应试人提前 10分钟进入备测室领取考题,其中说话话题二选一。应试人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包括书本、纸张、通讯工具等)进入备测室,不得与其他备测人说话,否则按作弊处理。除工作人员和备测应试者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备测室。

第三十条 测试时,由专人对应试人身份核对无误后,引导应试人进入测试程序。

第三十一条 测试评分记录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规范书写。 测试成绩和等级应填写准确,最后成绩保留一位小数。测试员在评分表上签署全名和测试日期。

第三十二条 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评分未出现等差时, 以平均分为应试人最后成绩。同组测试员评分出现等差时,如果是三人组,则以不出现等差的2 人平均分为应试人最后成绩;如果是两人组或三人组中 3人均出现等差时,则由测试站请国家级测试员主持复审认定。

第三十三条 评分成绩达到一级的, 必须由一名国家级测试员主持认定并报省语委复审。其中达到一级甲等的,须由省语委办公室统一汇总送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

第三十四条 测试结束,考场负责人应填写测试情况记录。

第六章 合格等级标准、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等级标准为:

1.教师:一般专业教师和学校的教育行政人员达到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达到二级甲等;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

2.学生:汉语言文学、语文教育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乙等。

3.学生在校期间未能达到合格等级标准的应参加培训学习,经补测仍未达到等级标准的学校予以缓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等级划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共分为三级。每级又划分为两个等,即甲等和乙筹。

1.一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2.一级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3.二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浯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4.二级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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