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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加快实验室建设步伐,推动我校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学生为本,树立知识传授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创建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一支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健全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集约型管理。以学科、学科群为模块,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完善、集中管理、全面开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承担全校有关实验教学任务。

2.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实验教学。实验教学中心紧紧围绕实验教学的体系、内容、方法和实验手段等进行建设,通过设计型、创新型、综合型实验的开设,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3.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把设置分散、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进行整合,通过优化配置,实现资产和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发挥实验教学中心服务教学、科研和地方经济的功能,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4.有利于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教学、科研、实训兼容,核心骨干教师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

三、建设目标

以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为指导,加大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的力度,择优分期建设高标准、有利于网络管理,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开放共享、各具特色、达到省内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推进我校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重组与整合,推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推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教学模式创新,提高教学实验室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利用效益,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奠定基础。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基础上,努力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四、遴选和审批

1.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两年遴选一次,由各院(系)组织申报,资产管理处依据“菏泽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附件)负责组织遴选工作。

2.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充实、实验教学团队结构合理、能承担跨院(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学中心,均可申报。

3.申报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院(系),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菏泽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由教务处初审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4.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察,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表决,通过后,由学校审批。被学校批准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先使用年度实验仪器设备建设经费。

5.学校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

五、建设与管理

1.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2.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热爱实验教学、有管理能力,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3.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以保障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4.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圆满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给予 2万元奖励, 50%用于改善教学办公条件,50%用于人员培训、社会调查、考察学习;对考核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足的,取消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格。被取消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格的实验教学中心,整改一年后可重新申报。

附件:菏泽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 暂行办法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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