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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院政字〔2017〕64号——《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发挥学生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菏泽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

(菏院政字〔201488号)进行修订。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社会需求人才。

第三条 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及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在校生。

第五条 学生按高考时报考科类,原则上在同批次、同层次内转

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专业。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2.第一学期无纪律处分。

第七条 确有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能力专长,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学校认定通过者。

第五章 接收计划

第八条 各专业向学校申报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教务处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人数,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报名及录取

第九条 符合资格条件、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所在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送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条 转入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考察、录取,并报送教务处进行复核,录取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 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学期取得规定学分方能转入新专业,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接收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对转入专业要求的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学生逐步按要求修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原专业发放的教材,未使用、无损坏的,可退返教材科,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菏泽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817日印发

上一条:菏院政字〔2017〕65号——《菏泽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菏院政字〔2017〕63号——《菏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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