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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2015年08月28日 19:22  点击:[]

各单位: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菏泽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菏院政字[2008]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评选2012年度菏泽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申报条件、评奖程序按照《菏泽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菏院政字[2008]82号)执行(附件1)。

二、推荐名额

每个教学单位限报1-2项,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限报1项。

三、申报材料

1.《菏泽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将申报书》(附件2)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申报成果原件、申报成果曾获得奖励证书原件。

3.与成果有关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其它与成果有关的材料。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将材料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务处教学管理与合作办学科。

注:相关附件请从教务处网页下载.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1:

菏泽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试行)

菏院政字[2008]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努力探索教学规律,使我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奖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二条 我校各类教学人员在本、专科教学、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研究所取得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经实践证明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对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1.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等方面坚持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

2.在教书育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实验室、教研室、实习基地及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取得的成果。

4.在调整专业结构、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实施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奖申报者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2.成果奖申报者应自觉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成果奖申报者必须是近两年来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学管理干部和教学辅助人员。

4.申报项目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实际教学成果。其中,优先评选已经学校立项、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系统研究而取得的教学研究成果。

5.申请教学成果奖的,每项成果列入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列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与省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同步进行。根据申报数量和成果质量确定授奖数额。

第五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需填写《菏泽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附件),并根据评奖要求附以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单位教学委员会对本单位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并按分配限额上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教学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授奖项目和等级,经学校教学委员会通过,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

第四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申报成果在实践效果、理论水平、推广价值三方面,分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当年授奖总数的10%、30%、60%。各级标准如下:

一等奖:成果具有独创性,取得突出成绩,对教学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等奖:成果具有创新因素,取得比较突出成绩,对教学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等奖:成绩显著,对教学工作有较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条 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者,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一等奖1000元/项;二等奖500元/项;三等奖200元/项。对符合省级、国家级奖励要求的成果,适时推荐申报上一级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进行再奖励。一等奖奖励获奖金额的500%;二等奖奖励获奖金额的200%;三等奖奖励获奖金额的100%。

第十二条 对获得省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进行再奖励。一等奖奖励获奖金额的300%;二等奖奖励获奖金额的100%;三等奖奖励获奖金额的5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工作 成果奖 评选 办法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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