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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8月28日 19:4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实践教学基地是实施实践教学的重要保证,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论文)、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教学单位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五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

1.产、学、研结合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生产、教学、科研和谐交融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2.互惠互利、就近设点的原则。基地建设应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设点,既便于开展工作,又节约经费开支。基地依托单位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技术创新及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等,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实现学校和基地的互惠互利,同进共赢。

3.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基地建设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专业对口;要充分考虑实效,保持相对稳定。

4.动态性原则。本着稳定核心基地,发展松散型基地的原则,实现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能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3.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程序: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填写《菏泽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报学校教务处。

2.教务处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基地进行现场考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3.教务处或教学单位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基地建设单位应主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基地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

3.在实习期间,基地建设单位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的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他。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单位、有关教学单位各执一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条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挂“菏泽学院教学实习基地”或“菏泽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标牌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各系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各教学单位要保存对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导等各项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制定相应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评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属教学单位每年应对实践教学、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实践教学基地作用与效果。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销。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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