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菏泽学院教务处网站!
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菏泽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8月28日 19:47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要求,不断规范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全面进行素质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力度,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条 健全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分管领导为主任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学校语委办公室作为负责语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协调各方面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校语委会成员对各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

第四条 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在校园内设立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宣传牌,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提高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领导干部应带头学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行政机关、图书馆、保健中心、食堂、公寓及其他“窗口”服务部门的职工,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校内广播、电视、音像节目制作等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除古汉语及其他相关学科外,中文(汉语文)教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校园内各种标志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 对汉语文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

第十二条 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要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并按规定参加普通话及汉字应用培训、水平测试,毕业时应达到规定等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每年9月第三周的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除此之外,还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利于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活动,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面向社会作好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闭

Copyright 版权所有:菏泽学院教务处  设计制作: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