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课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学分制顺利实施的保障。为规范学生选课管理,提高选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课由教务处牵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选课系统的维护与完善,管理全校的课程资源,统筹安排学生网上选课。学院负责选派导师,按时组织学生并指导学生选课。
第二条 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初,由各学院为学生进行选课培训,并对必修课统一排定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选修课及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第三条 按选修课程由相同专业或不同专业学生组成的班级为教学班。按学生入校所注册专业所在学院编制的班级为行政班。教学班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成立班级性质的组织,负责课程学习的考勤和师生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必修课,选修专业选修课和其他选修课,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五条 学生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说明等,了解选课规定、课程信息等。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六条 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在每学期第14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选课课表,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课方案,进行选课。选课过程分三轮,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一轮选课一般于每学期第14—15周进行,为下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选课,此轮选课不允许跨专业选课;
第二轮选课一般于每学期第18—19周进行,为下学期课程的补选、退改选、重修选课及跨专业选课;
第三轮选课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后第1—2周进行,为本学期课程的补选与退改选。
第七条 课程选修人数未达到3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八条 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院在每学期选课前汇总统计需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当学期暂停其选修新课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习阶段。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以及学生在线学习有关 MOOCs 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根据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本选课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