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菏泽学院学分制改革工作方案》(菏院政字〔2017〕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完成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课程
第三条 学校的课程包括通识课程、学科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四种类别。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四条必修课应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 2 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根据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章 学分
第六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每16学时1学分;
2.实践教学中,实验课等分散实践教学以课时计算,一般
16—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以天计算,每天计2学时折合学分;以周计算,每周1学分。
第七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由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确定。
第八条各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根据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确定。
第九条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人文社科类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 30%,理工类专业不少于 35%;师范类学生教育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条学生须完成 16 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含“创新实践学分”“创业实践学分”“素质拓展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等。
“创新实践学分”“创业实践学分”5 学分,按照《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认定。“素质拓展学分”5个学分,按照《菏泽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认定。
第四章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可在3 至6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三条 实行选课制度。学生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于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说明等,了解选课规定、课程信息等。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五条 实行重修制度。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该课程,选修课可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掌握,可在选课时间内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免修申请,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免修课程按百分制成绩记75分。
第十七条实行免听制度。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方式;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考核成绩百分制与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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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整数保留) |
等级 |
90-100 |
A-优秀 |
80-89 |
B-良好 |
70-79 |
C-中等 |
60-69 |
D-及格 |
< 60 |
F-不及格 |
第二十二条补考。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 1 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须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其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只计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我校采用4 分制课程绩点,其计算方法为:
1. 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 4-3×(100-X)2÷1600(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课程绩点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具体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100 |
4.0 |
86 |
3.6 |
72 |
2.5 |
99 |
4.0 |
85 |
3.6 |
71 |
2.4 |
98 |
4.0 |
84 |
3.5 |
70 |
2.3 |
97 |
4.0 |
83 |
3.5 |
69 |
2.2 |
96 |
4.0 |
82 |
3.4 |
68 |
2.1 |
95 |
4.0 |
81 |
3.3 |
67 |
2.0 |
94 |
3.9 |
80 |
3.3 |
66 |
1.8 |
93 |
3.9 |
79 |
3.2 |
65 |
1.7 |
92 |
3.9 |
78 |
3.1 |
64 |
1.6 |
91 |
3.8 |
77 |
3.0 |
63 |
1.4 |
90 |
3.8 |
76 |
2.9 |
62 |
1.3 |
89 |
3.8 |
75 |
2.8 |
61 |
1.1 |
88 |
3.7 |
74 |
2.7 |
60 |
1.0 |
87 |
3.7 |
73 |
2.6 |
<60 |
0 |
2.采用五级制考核的课程绩点:成绩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F-不及格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0、3.6、2.8、1.7、0。
3.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4.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5.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七条平均成绩只计考试课,其计算方法为:平均成绩=课程成绩之和÷课程门数。
第二十八条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由开课学院填写《菏泽学院学生成绩更正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菏泽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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