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推动教学基本建设,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菏泽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教学工作的学术性咨询、审议机构。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学术思想敏锐,能及时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研究成果信息,并热心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的人员等组成。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院长直接聘任,任期3年。
1.负责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和阶段性教学工作计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方案。
2.负责审议涉及全校性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3.指导各院、系、各专业的教学规划及教学评估工作。负责评审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教材选用等工作。
4.负责组织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评审推荐、中期检查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推荐工作。
6.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若不称职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由院长提名,学校教学委员会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六条 各系(院)应根据本条例设立5-7人的系级教学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规划、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等重大教学事项的审议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阶段性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规定、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审议回避原则,参加表决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时,以超过表决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通过征求有关委员意见决定。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需对教学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