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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评估督导机制,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决定修订《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制度》(菏院政字[2006]104号),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实施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检查、监督、评价、指导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实现教学目标、保障教学质量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教学督导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室。督导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教学督导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负责具体管理。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指导能力。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从我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中选聘。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推荐,教学委员会通过,学校批准,由院长聘任,颁发聘书。所聘任人员需填写《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员登记表》。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一年,可连续聘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应予以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组织教学督导员对学校各教学单位的常规性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具体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岗、听课;抽查教案、作业、试卷和教学档案;考察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各系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教学纪律,对各系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各类教学检查、评估和竞赛指导等活动,开展对学校教风、学风、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水平的调查研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全校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工作,评出成绩,及时反馈。评价意见将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了解和掌握各教学单位和个人的教学动态,积极开展教学调研工作,并提出调研结论或报告。对于学生意见较大、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听课、评课、指导,找出症结,及时督促教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督导各系对青年教师教学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学校及各系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研究活动,提供咨询或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理论水平,更新教育观念。正确认识和把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发展。对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及时纳入教学之中的教师给予鼓励和肯定。每学年写出一篇听课、评课的学术性论文或总结。

第十九条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随机进行教学常规检查,根据教学督导计划,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督导,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

第二十条 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或举行问卷调查,征求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了解教学工作运行状况。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教学单位和教学职能部门的教学档案(教师教案、学生试卷、作业、毕业论文等),查找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开展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参与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青年教师教学培训指导,参与学校期末考试的督导、巡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 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召开的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完成学校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制定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报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学期结束写出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安排,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在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关督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主动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教学档案材料,主动汇报相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教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督导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调查、评价,并作写实性督导工作记录。教学督导员在执行教学督导工作时须佩带督导证。

第三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时汇集、整理、分析、研究教学督导员反映的各种信息,做好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员可以定期组织外出考察学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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