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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2015年08月28日 19:4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突出教学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投身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分教学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教材、教学研究论文和教学竞赛等8大类。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菏泽学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教学队伍建设类奖励标准

(一)教学团队奖励

国家级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20万元,并给予团队集体5万元的奖金。

省级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并给予团队集体1万元的奖金。

校级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

(二)教学名师奖励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3万元。

省级教学名师:奖励5千元。

校级教学名师:奖励1千元。

第四条 专业建设类奖励标准

(一)品牌专业奖励

国家级品牌专业:资助建设经费20万元,并给予专业集体5万元的奖金。

省级品牌专业: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并给予专业集体1万元的奖金。

校级品牌专业:资助建设经费6万元。

(二)特色专业奖励

国家级特色专业:资助建设经费15万元,并给予专业集体3万元的奖金。

省级特色专业:资助建设经费8万元,并给予专业集体8千元的奖金。

校级特色专业:资助建设经费4万元。

(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助建设经费50万元,并给予中心集体5万元的奖金。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助建设经费30万元,并给予中心集体1万元的奖金。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

(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奖励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资助建设经费15万元,并给予中心集体3万元的奖金。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资助建设经费8万元,并给予中心集体8千元的奖金。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资助建设经费4万元。

(五)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奖励

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资助建设经费15万元,并给予项目集体3万元的奖金。

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资助建设经费8万元,并给予项目集体8千元的奖金。

校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资助建设经费4万元。

第五条 课程建设类奖励标准

(一)精品课程奖励

国家级精品课程(群):按国拨经费1:1增拨建设经费,并给予课程集体2万元的奖金。

省级精品课程(群):除省拨经费外,按单门课程1万元拨付资助建设经费,并给予课程集体5千元的奖金。

校级精品课程(群):按单门课程1万元拨付资助建设经费。

(二)双语示范课程奖励

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按国拨经费1:1增拨建设经费,并给予课程集体2万元的奖金。

省级双语示范课程:按省拨经费1:1增拨建设经费,并给予课程集体5千元的奖金。

校级双语示范课程:资助建设经费1万元。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类奖励标准

国家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按国拨经费1:1增拨研究经费,并给予项目集体1万元的奖金。

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按省拨经费1:1增拨研究经费,并给予项目集体3千元的奖金。

校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资助研究经费1万元。

第七条 教学成果类奖励标准

国家级教学成果:按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追加奖励,一等奖追加500%、二等奖追加200%、三等奖追加100%。

省级教学成果:按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追加奖励,一等奖追加300%、二等奖追加100%、三等奖追加50%。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千元/项;二等奖1千元/项;三等奖5佰元/项。

第八条 教材类奖励标准

国家级优秀教材:按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追加奖励,一等奖追加500%、二等奖追加200%、三等奖追加100%。

省级优秀教材:按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追加奖励,一等奖追加300%、二等奖追加100%、三等奖追加50%。

校级优秀教材:奖励2千元。

第九条 教学研究论文类奖励标准

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性与新颖性,在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的学术文章。论文应体现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主要内容围绕人才培养模式、文化素质教育、大学生创新教育、学风建设、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实践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管理等方面。在学校教学研究期刊目录出台之前,按评选的方式决定教学研究论文的奖励档次,对应科研期刊目录T、A、B、C、D分类。

学校每年进行教学研究论文统计与评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根据实际论文数量和质量,按学科限项申报,奖项可空缺。

奖励标准:特等奖5千元;一等奖3千元;二等奖1千元;三等奖5佰元。

第十条 教学竞赛类奖励标准

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类竞赛项目,学校给予再奖励。国家级一等奖1万元/项,二等奖5千元/项,三等奖2千元/项;省级一等奖2千元/项,二等奖1千元/项,三等奖5佰元/项。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1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各项奖励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于1月31日之前报送教务处。数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填报。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奖励项目,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公示。

第十三条 部门或个人对奖励项目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材料需提供事实依据并署真实姓名。口头或过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时,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经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

第十五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 奖金发给主持人(第一完成人),由其再行分配;或集体成员先行分配,税后发放个人。

第十六条 凡申报奖励项目权属有争议的,不受理申报;待争议解决后,按本办法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学奖励与科研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类别由科研处和教务处共同认定。

第十八条 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已经奖励的,补齐差额。

第十九条 教学奖励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菏泽学院

2014年1月1日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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