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专业内涵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持续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应从学校地方本科高校的性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目标、教师教育类的传统办学优势、地方区域经济社会的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等社会需求和就业情况为导向,以现有专业为依托,按照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学慎重地进行专业建设调整。
第三条 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规律,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针对区域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条 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的目标
第五条 建立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专业设置、预警、退出机制,以提升学校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本科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竞争力。
第六条 合理控制学校专业建设的整体规模。正视学校作为新建本科院校学科基础薄弱、建设水平较低、学科专业数量和学科专业门类较多等现实问题,通过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实现学校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的转变,从而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七条 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应实现“立足需求,强优扶特,调整重组,培育新兴”的目标。一是立足实际,把传统优势特色专业办成品牌专业;二是秉承社会责任,保护某些办学历史较长、专业基础和师资条件较好、社会不可或缺的非热门专业,但要根据社会需求控制其规模;三是培育办学历史较短或专业基础较为薄弱,但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四是控制发展近期内难以取得明显办学优势的专业,直至使其退出。
第三章 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八条 “优胜劣汰”原则。对于专业优势明显、特色鲜明、教学基础条件好、人才培养质量高、与地方产业经济紧密结合、符合学校办学方向、学生就业状况好的专业,立项实施重点扶植;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将停止招生,限期改造,或者退出该专业。
第九条 面向未来原则。专业调整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科学的人才社会需求预测为基础,抓住时代脉搏设置新专业、改造旧专业。
第十条 需求导向原则。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设置、改造甚至退出某些专业。
第十一条 全局统筹原则。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的联系,注重专业群的建设,注重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第十二条 稳步发展原则。在申报新上专业与专业调整时要正确处理加强专业建设与改善办学条件的辨证关系,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专业预警及分类调整评议
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菏泽学院专业预警及分类调整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全面领导本科专业评议工作,审议各本科专业提交的综合评估自评表,做出评议结论报学校。
(二)专业预警及分类调整评议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下同)由校内外评议专家组成(校外专家必须与否,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专业评议实行学院自评和学校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对象由学校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统一安排,原则上在评议年度的下半年进行。
第十五条 专业评议周期
在菏泽学院专业预警及分类调整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全校本科专业预警及分类调整评议。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分类调整评议的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菏泽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的相应评议指标组织自评,并将本科专业综合评估自评表报送教学质量评估处。
(二)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菏泽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评议专业进行考察,并根据专业自评和专家组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得出最终评议结果并报请领导小组讨论审议。
(三)领导小组将专业调整方案讨论审议稿报请学校批准,形成年度《菏泽学院本科专业预警及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专业评议结果
专业评议结果分为鼓励性发展专业(A类)、一般性发展专业(B类)和限制发展专业(C类)三类。根据评议结果按比例划分等级。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其中A类专业不得高于30%,C类专业不得低于20%。评议结果为鼓励性发展专业的在师资人才引进、实验室建设、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评议结果为“限制发展”的专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少招生、暂停招生、撤销专业等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科专业评议的结论在半年内,如发现有评议依据严重失实,视情节轻重降级处理。如在有效期内,教学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等严重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处理。
第五章 新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专业的设置、建设与管理以专业建设与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限制发展专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退出形式包括专业的融合、专业内涵的改造和专业的彻底退出(撤销)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列为限制发展的专业应根据自身建设条件等内部因素和社会发展前景等外部因素分析原因,在一个月内形成《菏泽学院限制专业发展规划》,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复议。《菏泽学院限制专业发展规划》应明确该专业是继续保留,还是进行融合、改造或者直接退出,并阐述其原因。
第二十二条 继续保留的限制专业的预警。学校批示为继续保留的限制专业,从被列为限制发展之日起算起,一年内为该专业的预警期。预警期间其专业建设经费等待遇暂时按一般专业对待。预警期满接受专家组对限制专业的复评,确定该类专业的发展去向。
第二十三条 专业师资的安置。限制发展专业的师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教师本人意愿,采取就近转换专业、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体系和彻底转岗三种方式予以合理安置。安置期应控制在1-3年内。
第七章 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按年度划拨给学院,由学院统筹立项拨付使用,并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留出学校专业建设资金后,根据学校拨付的专业建设经费,原则上按照4:2:1的比例分别拨付鼓励性发展专业(A类)、一般性发展专业(B类)和限制发展专业(C类)建设经费。如当年专业建设经费变动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务处提出专业建设经费分配方案,提交学校批复后拨付到院系。如最终确定为退出专业的,一次性拨付10万元用于该专业的改造及教师的重新安置。新增专业建设经费按照培育发展专业当年的专业建设经费拨付。省级(以上)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经费应用于和专业建设有关的教学研究活动、教学资料的购置、专业学术会议、优质课程(一流课程、示范课程)体系建设、网络课程建设、课件的制作、双语教学以及教学文件的制定与修订、教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等;硬件设备等不得在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把关,确保用于专业建设,教务处对经费计划及划拨负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