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2016]24号
关于做好2016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做好2016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予对象
我校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和往届未授予学位的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符合《菏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菏院政字[2007]88号文)的相关规定。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或者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4. 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者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5. 因考试作弊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三、时间安排
1. 院系初审时间: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
2. 教务处受理时间:2015年6月13日前。
四、申请程序
1.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2016届应届毕业生填写《菏泽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请各院系自行下载打印,组织学生填写,教务处统一安排盖学校章时间。
2. 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单位学士学位资格初审。
3. 初审结束后各院系填写《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材料2016年6月13日前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
4. 符合补授条件的往届本科毕业生填写《菏泽学院学士学位补授审核表》(见附件3)并于2015年6月13日前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
五、附则
凡在学士学位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附件1:菏泽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附件2: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汇总表
附件3:菏泽学院学士学位补授审核表
教务处
2016年4月20日